婚纱拍摄消费太坑?台湾将明确规定定金不得超20%
来源:未知
责任编辑:潘多拉婚纱摄影
时间:2019-06-03 19:39
坊间供给成婚新人婚纱拍照服务,常见业者事前收取高额定金、押金,指定拍照师遭替换,以及外景拍照天候不佳,另择期拍照却得再付一次造型化装费用等争议景象,因而行政院28日核定《婚纱拍照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》,明订业者收取定金不得逾20%等标准,预估最快7月初上路,违者可罚3万至50万元。
消保处简任秘书陈星宏表明,曩昔婚纱拍照消费争议,常见业者事前收取过高费用,仅余少量尾款,使得婚摄过程中顾客只能遵从业者组织,权利不对等。
故此次《事项》明订各阶段业者收款上限,包含业者收取定金,不得逾契约总金额20%;定金及选定礼衣、拍照日期所收取金额累计不得逾50%;定金、选定礼衣及拍照收取金额累计不得逾60%;定金、选定礼衣、拍照及选定样片收取金额累计不得逾80%;而且,业者若收取礼衣押金,则不得逾总金额10%。
陈星宏指出,婚纱外拍亦常见天候无法合作情况,《事项》也明订两边可约好另择期拍照或以其他拍照方法代替,但若须再次造型、化装,除非还有约好,不然业者不得收取费用。
顾客指定拍照师、造型师,业者不得恣意替换,被指定人员因故无法供给服务,业者应立即告诉顾客从头选定;顾客若已付指定费但不肯从头选定,便可停止契约,并得恳求加倍返还指定费;停止契约,业者应交还没有供给服务的费用。
陈星宏说,顾客选定之样片及相片,除非还有约好,其着作人为业者,着作财产权人为顾客;未经顾客选定之其他样片及相片,除非经书面赞同,业者不得运用,并应毁掉,若有违背,则应负损害赔偿职责。两边订定婚摄契约则至少有3日的审理期间。
他并说,计算曩昔一年婚纱拍照相关消费争议申述案子达158件,但曩昔并无强制性法规予以标准。
故行政院核定此《事项》,违者主管机关可依《消保法》要求业者期限改进,未改进可开罚3万至50万元,可接连开罚至改进停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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